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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险条款 本险费率 |
产品特色:[本险将于2009年1月停售] |
| □一张保单,夫妻共保 |
| □拆分选择权,灵活便捷 |
| □同时身故双倍给付,财务保障坚实 |
| □保证可保,让保障无时不在 |
| □享受分红,额外惊喜 |
| □附7级34项意外残疾保障 |
方案分析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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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资料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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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 |
25岁 |
女 |
25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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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费年限 |
20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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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额 |
10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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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加险 |
《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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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加险保额 |
10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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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设每年的红利率均为3% |
年龄(周岁) |
当年度现金价值(元) |
当年度累积红利(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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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 |
75770 |
7165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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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0 |
84720 |
12529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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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0 |
91520 |
20096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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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0 |
95720 |
30523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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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 |
97830 |
44665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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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障范围 |
保险利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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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保障 |
身故保险金 |
任一被保险人1年内疾病身故,领取13760元,保险责任终止;任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1年后疾病身故,按照保额领取10万元"身故保险金",保险责任终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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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别利益 |
同时身故保障 |
任一被保险人于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且依合同约定需给付全额身故保险金,自其身故之日起30日内,若另一被保险人因意外或保单生效1年后因疾病身故且身故也发生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,再按照保额领取10万元"同时身故特别保险金"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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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证可保 |
任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,或保单生效1年后疾病身故,仍生存的未满70周岁的被保险人可在60天内申请投保本公司当时提供的终身寿险,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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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加利益 |
意外残疾保障 |
任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残疾,按不同的伤残程度领取1万-10万元意外残疾保险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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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红 |
公司每年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,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,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的分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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红利领取 |
1、累积生息:红利留存于公司,按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,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 |
| 2、抵交保险费: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,若抵交后仍有余额,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。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。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。 |
| 3、购买交清增额保险: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,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,按照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。 |